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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第113條

第 七 章 附則
本法除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三十三條自公布日施行,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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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111條本法施行細則,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第112條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而屬本法適用範圍之案件,仍應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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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