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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第20條

地方法院於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造具完成後,應以書面通知名冊內之各備選國民法官。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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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