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 第22條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22條

法院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抽選、審核及除名完畢後,應作成應通知之候選國民法官名單。 前項名單準用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21條看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全文第2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