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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28條

法院為第二十六條之調查與除名後,應彙整應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資料,並製作候選國民法官名冊。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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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