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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29條

候選國民法官名冊應記載屬於應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之下列事項: 一、候選國民法官代號。 二、備選編號。 三、姓名。 四、性別。 五、出生年月日。 六、居住之鄉、鎮、市(區)。 第二十六條第六項之不予除名紀錄及其他法院認有助於判斷候選國民法官是否具備積極資格或不具消極資格之事項,亦得記載於候選國民法官名冊。 前項情形,應注意不得記載候選國民法官之聯絡資料及其他涉及其隱私或業務秘密之內容。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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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