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 第71條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71條

選任期日程序中進行本法第二十六條所定詢問、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所定不選任裁定,及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所定抽選之過程,應全程錄音。 本法第二十六條所定詢問之過程,於法院認僅錄音尚不足以忠實記錄其內容,而有必要者,得錄影記錄之。 前二項錄音、錄影應依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及其他法規規定,妥適保存,除符合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五條第十五條所定目的而有必要者外,不得交付任何人。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交付第一項、第二項之錄音或錄影內容者,除認有前項情形外,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之。法院准許其檢閱錄音、錄影內容者,應注意維護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安全,並準用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處理之。
AI 白話解釋
← 第70條看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全文第7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