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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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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33條
第 三 章 候選國民法官之抽選、資格審核及名冊之造具 › 第 五 節 候選國民法官名冊之送交與調查表之提供檢閱
前條第一項之檢閱,法院應指派職員在場,並安排於適當場所進行之。 檢察官及辯護人閱覽調查表時,得自行摘記預供本法
第二十六條
所定詢問之重點事項。但不得重製、攝影或逐字抄寫調查表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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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選國民法官名冊之送交與調查表之提供檢閱」的其他條文
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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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條
檢察官及辯護人不得將候選國民法官名冊提供任何人閱覽。但事先陳報法院並經同意者,不在此限。前項…
第32條
法院應於送交候選國民法官名冊後至選任期日程序開始前之適當時期,將應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之調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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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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