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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30條

第 三 章 候選國民法官之抽選、資格審核及名冊之造具 › 第 五 節 候選國民法官名冊之送交與調查表之提供檢閱
法院應於選任期日二日前,將應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名冊送交檢察官及辯護人。 前項送交,得由法院通知檢察官及辯護人於指定時間前往法院領取,或以郵寄方式為之;以郵寄送交名冊者,應於二日前送達檢察官及辯護人。 檢察官及辯護人陳明有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可供文書之傳送,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輸方式為第一項之送交。 法院決定以前項方式送交名冊時,應考量資通安全之維護,並使用經安全加密之傳輸機制。 法院認有必要者,得遮隱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部分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並於候選國民法官名冊上記載編號、加設浮水印或採取適當之加密措施後,再行送交名冊。 法院裁定回復特定候選國民法官資格之情形,應將其列入候選國民法官名冊並送交檢察官、辯護人。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中另有 4 條條文提到第3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2條法院應於送交候選國民法官名冊後至選任期日程序開始前之適當時期,將應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之調查表…第34條法院於交付候選國民法官名冊及提供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調查表前,得以適當方式告知檢察官、辯護人應…第68條前二條抽選結果,應由書記官作成抽選紀錄,並由審判長簽名確認之。抽選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抽…第71條選任期日程序中進行本法第二十六條所定詢問、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所定不選任裁定,及本法第…

「候選國民法官名冊之送交與調查表之提供檢閱」的其他條文

第31條檢察官及辯護人不得將候選國民法官名冊提供任何人閱覽。但事先陳報法院並經同意者,不在此限。前項…第32條法院應於送交候選國民法官名冊後至選任期日程序開始前之適當時期,將應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之調查表…第33條前條第一項之檢閱,法院應指派職員在場,並安排於適當場所進行之。檢察官及辯護人閱覽調查表時,得…第34條法院於交付候選國民法官名冊及提供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調查表前,得以適當方式告知檢察官、辯護人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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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