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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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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34條
第 三 章 候選國民法官之抽選、資格審核及名冊之造具 › 第 五 節 候選國民法官名冊之送交與調查表之提供檢閱
法院於交付候選國民法官名冊及提供
第三十二條
第一項之調查表前,得以適當方式告知檢察官、辯護人應遵守本法所定之保密義務、維護個人資料安全責任及違反之效果,於認有必要時,並得依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三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處理之。 法院為
第三十條
第一項至第五項、
第三十二條
第一項至第五項之決定前,宜徵詢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並注意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及人身安全之維護;且考量案件情節、候選國民法官人數及調查表內容繁簡等情事,使檢察官、辯護人得有充裕之準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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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3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
本辦法依國民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71條
選任期日程序中進行本法第二十六條所定詢問、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所定不選任裁定,及本法第…
「候選國民法官名冊之送交與調查表之提供檢閱」的其他條文
第30條
法院應於選任期日二日前,將應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名冊送交檢察官及辯護人。前項送交,得由法院通知…
第31條
檢察官及辯護人不得將候選國民法官名冊提供任何人閱覽。但事先陳報法院並經同意者,不在此限。前項…
第32條
法院應於送交候選國民法官名冊後至選任期日程序開始前之適當時期,將應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之調查表…
第33條
前條第一項之檢閱,法院應指派職員在場,並安排於適當場所進行之。檢察官及辯護人閱覽調查表時,得…
← 第33條
看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全文
第3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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