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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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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31條
第 三 章 候選國民法官之抽選、資格審核及名冊之造具 › 第 五 節 候選國民法官名冊之送交與調查表之提供檢閱
檢察官及辯護人不得將候選國民法官名冊提供任何人閱覽。但事先陳報法院並經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之陳報,應以書面敘明擬提供資料對象之姓名、職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提供閱覽之範圍及方法,並提出其識別證或其他職務證明文件影本。 法院為第一項同意之情形,應以書面記錄其意旨;對於提供閱覽之範圍、方法及其他事項有所指示者,並應記載於書面。 法院得要求檢察官或辯護人擬提供資料之對象聲明或切結遵守保密義務及善盡維護個人資料安全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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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2條
其他訴訟關係人表明欲於選任期日程序在場,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准許之。除前項、第三十九條至第四…
「候選國民法官名冊之送交與調查表之提供檢閱」的其他條文
第30條
法院應於選任期日二日前,將應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名冊送交檢察官及辯護人。前項送交,得由法院通知…
第32條
法院應於送交候選國民法官名冊後至選任期日程序開始前之適當時期,將應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之調查表…
第33條
前條第一項之檢閱,法院應指派職員在場,並安排於適當場所進行之。檢察官及辯護人閱覽調查表時,得…
第34條
法院於交付候選國民法官名冊及提供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調查表前,得以適當方式告知檢察官、辯護人應…
← 第30條
看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全文
第3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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