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民義務勞動法 › 第2條

國民義務勞動法 第2條

義務勞動之主管官署,在中央為社會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為縣政 府。 社會部對於前項主管事項,與內政部有關係者,應會同行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國民義務勞動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