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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義務勞動法 第4條

辦理勞動業務之主管官署,應於每年度義務勞動開始前,擬具義務勞動計 劃及實施辦法,連同預算書呈請上級主管官署核准,並轉送中央主管官署 備案。 前項義務勞動計劃及實施辦法,並預算書應先送同級民意機關審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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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