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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 第35條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第35條
戶政事務所應將相片影像檔彙集後,儲存於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資料庫,中央主管機關應指定專人依資通安全管理法及相關法令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資通系統或資料遭未經授權之存取、使用、控制、洩漏、竄改、銷毀或其他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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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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