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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 第40條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第40條
第 四 章 相片影像檔
相片影像檔之管理督導,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戶政事務所各級主管應隨時督導相關業務人員,不定期抽查保存、調閱、利用及管理情形,並製作書面抽查紀錄列管。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戶政事務所保存及管理情形,列為業務督導重點項目,加強列管查核。 三、中央主管機關應不定期抽查相片影像檔資料庫之保存、調閱、利用及管理情形,並督導連結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之利用及管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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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片影像檔」的其他條文
第34條
相片影像檔內容如下:一、統一編號。二、相片影像。三、建檔之戶政事務所代碼。四、建檔之人員及日…
第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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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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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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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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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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