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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特定體育團體依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者,其會員代表名額及選舉規定,應於其組織章程明定,經其理事會擬訂,報教育部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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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