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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所稱應支付選手出賽費,指特定體育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支付我國國家代表隊參賽選手之費用: 一、舉辦國際運動賽會,獲有門票、廣告、媒體轉播、贊助金或其他具商業性收入。 二、參與國際運動賽會,獲有賽會主辦單位提供參賽費或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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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