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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 第3條

主管機關制定全國體育發展政策及訂定地方體育發展計畫,應積極倡導及推廣我國固有之下列優良體育活動: 一、國武術。 二、划龍舟。 三、舞龍、舞獅、宋江陣、跳鼓陣。 四、扯鈴、跳繩、踢毽子、陀螺。 五、其他民俗體育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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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