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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所定零用金制度,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日常零用金(包括生活津貼): (一)支給對象:前條賽會之培訓及參賽選手。 (二)支給期間:自選手實際報到參與培訓日起,至終止培訓日或賽會閉幕日止,按日核計。 (三)支給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依預算編列情形公告。 二、代表隊加給: (一)支給對象:參加奧運、亞運、世大運、世運、帕運、亞帕運或聽障運選手。 (二)支給期間:自具備下列資格之日起,至賽會閉幕日止,按日核計: 1.奧運: (1)取得奧運參賽席次或達到參賽資格。 (2)取得代表隊資格。 2.亞運、世大運、世運、帕運、亞帕運及聽障運:取得代表隊資格。 (三)支給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賽會層級公告。 三、成就加給: (一)支給對象:參加奧運、亞運、世大運、世運會、帕運、亞帕運或聽障運而實施集中訓練者,依其曾獲得下列國際賽會成績,擇優加發: 1.奧運或奧運、亞運運動種類世界錦標賽團隊項目前八名。 2.亞運、世大運或奧運、亞運運動種類世界錦標賽個人項目、亞洲錦標賽前三名。 3.世運、帕運、亞帕運、聽障運前三名或其運動種類世界錦標賽第一名。 (二)支給期間:參與培訓前取得之成就,自實際報到參與培訓日起;參與培訓後取得之成就,自取得賽會成績日起,至終止培訓日或賽會閉幕日止,按日核計。 (三)支給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賽會層級、項目及名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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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