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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18條

(年度業務計畫之呈核) 國營事業每年業務計劃,應於年度開始前,由總管理機構或事業機構擬呈主管機關核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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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