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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研究人員遴用規則 第5條

副研究員須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在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所研究第三條第一款各學科之一,得有博士學 位成績優良並有有價值之著作者。 二、曾任講師三年以上,主授與醫藥有關學科著有成績,並從事中國醫藥 研究有專門著作者。 三、任助理研究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或發明者。 四、具有前條第一款資格,繼續研究中國醫藥或執行專門職業四年以上, 有特殊成績,在學術上有相當貢獻者。 五、在國內外大學修習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學科之一得有學士學位,曾在公 立醫院或衛生機構擔任重要職務,並從事醫藥研究工作八年以上,成 績優良,對於中國醫藥確有研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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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