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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研究人員遴用規則 第7條

對於中國醫藥之研究有特殊貢獻而其資格不合於第五條第六條之規定者 ,經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得任本所副研 究員或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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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