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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研究人員遴用規則 第6條

研究員須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主授與醫藥有關學科成績優良,並從事中國醫 藥研究有專門著作者。 二、任副研究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或發明者。 三、具有前條第一款資格,繼續研究中國醫藥或執行專門職業四年以上, 有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者。 四、在國內外大學修習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學科之一,得有學士學位,曾在 公立醫院或衛生機構擔任高級職務,並從事醫藥研究工作十年以上, 成績優良,對於中國醫藥確有研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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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