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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研究院基金條例 第2條

國立中央研究基金之來源,分左列各種: 一、依國立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八條之規定,由政府撥付之款。 二、積存基金之孳息。 三、私人或團體之捐助。 四、各項興辦事業及其他之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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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