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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研究院基金條例 第4條

國立中央研究院基金委員會,以左列人員組織之: 一、國立中央研究院院長、總幹事、總務主任、會計主任並由院長指定之 所長二人。 二、教育部代表一人。 三、主計處代表一人。 國立中央研究院基金委員會,以國立中央研究院院長為主席,總幹事為秘 書,會計主任為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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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