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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研究院基金條例 第5條

國立中央研究院基金之投資,應儘先購置政府各項債券;其他投資辦法, 應由基金委員會會計提出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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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