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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研究院基金條例 第6條

國立中央研究院因辦理左列各事業,得動用每年基金孳息之一部份: 一、有特殊重要性質之講座及研究生名額。 二、有促成學術進步功用之獎學金。 三、院內有利事業之投資。 四、其他之特別建築、設備或事業。 前項用途,應由國立中央研究院院長提出基金委員會通過,並呈國民政府 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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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