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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文化中心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一句話看懂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範國立中正文化中心作業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以確保基金有效運用,促進文化活動的辦理與推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5-06-23・共 12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為推廣表演藝術活動及促進國際文化交流,特設置國立中正文化中心作業 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
第十九條
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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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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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基金係依預算法
第四條
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非營業循環基金,以教育部 為主管機關,國立中正文化中心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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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基金額度設定為新台幣三十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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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各項演出節目門票等之勞務收入。 三、有關表演藝術文物及紀念品等銷售收入。 四、場地租金收入。 五、地下停車場停車費收入。 六、捐贈收入。 七、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八、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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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推展表演藝術活動支出。 二、促進國際文化交流支出。 三、節目製作與演出支出。 四、劇場工作研究發展支出。 五、管理及總務支出。 六、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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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基金應於國庫設立專戶保管。但應業務需要,經財政部同意者,得存入 其他公營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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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預算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 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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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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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在基金額度內,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 分配賸餘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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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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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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