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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文化中心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

為推廣表演藝術活動及促進國際文化交流,特設置國立中正文化中心作業 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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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第3條本基金係依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非營業循環基金,以教育部為主管機關,國立中正文化中心…第4條本基金額度設定為新台幣三十億元。第5條本基金之來源如左: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各項演出節目門票等之勞務收入。三、有關表演…第6條本基金之用途如左:一、推展表演藝術活動支出。二、促進國際文化交流支出。三、節目製作與演出支出…第7條本基金應於國庫設立專戶保管。但應業務需要,經財政部同意者,得存入其他公營銀行。第8條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預算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9條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第10條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在基金額度內,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第11條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解繳國庫。第12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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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