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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董事及監察人遴聘辦法 第2條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五人,由教育 部自下列人員遴選推薦,報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三人。 二、表演藝術相關學者、專家四人。 三、文化教育界人士四人。 四、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對本中心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四人。 前項第一款之政府相關機關代表,指教育部、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首長 或政務副首長及行政院主管文化藝術之政務委員。 第一項第二款之表演藝術相關學者、專家,指曾任國內外表演藝術團體負 責人或藝術總監、曾獲國內外重要藝術文化獎項、有重要藝術文化創作、 長期公開演出、長期從事藝術文化評論或具有卓越成績之藝術行政工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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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