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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董事及監察人遴聘辦法 第3條

本中心董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 之二,並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政府機關代表擔任本中心董事者,其任期應隨其本職進退,不受前項前段 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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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