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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董事及監察人遴聘辦法 第4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董事;已擔任者,由教育部報請行政院 院長解聘之: 一、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 三、因身心障礙致不能執行職務。 四、無故連續不出席董事會議達二次。 五、其他經董事會決議認定有違反職務上義務情節重大或不適任董事職位 之行為。 董事遇有出缺時應補聘之,補聘之董事,其任期至該屆董事任期屆滿時為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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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