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董事監察人及藝術總監利益迴避適用範圍準則 › 第3條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董事監察人及藝術總監利益迴避適用範圍準則 第3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前項所稱財產上利益如下: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第一項所稱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於董事、監察人及藝術總監或其關係人 於本中心之進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之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董事監察人及藝術總監利益迴避適用範圍準則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