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董事監察人及藝術總監利益迴避適用範圍準則 › 第4條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董事監察人及藝術總監利益迴避適用範圍準則 第4條

本中心依法令規定或業務需求應辦理之事項,與其有利益關係之董事、監 察人或藝術總監不得參與該事項之表決或決定。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關係人,其範圍如下:一、董事、監察人及藝術總監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第3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前項所稱財產上利益如下:一、動產…第5條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施行。
← 第3條看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董事監察人及藝術總監利益迴避適用範圍準則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