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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董事監察人及藝術總監利益迴避適用範圍準則

一句話看懂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董事監察人及藝術總監利益迴避適用範圍準則規範董事、監察人及藝術總監應迴避利益關係,以確保公正執行職務,維護文化中心利益及聲譽。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5-09-10・共 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準則依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十三條第一項 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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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董事、監察人及藝術總監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董事、監察人及藝術總監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董事、監察人及藝術總監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四、董事、監察人及藝術總監、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 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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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前項所稱財產上利益如下: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第一項所稱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於董事、監察人及藝術總監或其關係人 於本中心之進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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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中心依法令規定或業務需求應辦理之事項,與其有利益關係之董事、監 察人或藝術總監不得參與該事項之表決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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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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