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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董事監察人及藝術總監利益迴避適用範圍準則 第2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董事、監察人及藝術總監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董事、監察人及藝術總監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董事、監察人及藝術總監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四、董事、監察人及藝術總監、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 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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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