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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 第18條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第18條
第 三 章 業務及監督
本中心應擬具營運計畫,並訂定營運目標,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4條
原機關現有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聘用及約僱之人員(以下簡稱原機…
第25條
原機關現有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進用之駐衛警察(以下簡稱原機關駐衛警察),不願…
「業務及監督」的其他條文
第19條
本中心預算、決算之編審,依下列程序辦理: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應依據年度工作計畫,編列年度預算…
第20條
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如下:一、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二、營運(業務)績效之評鑑。三、董…
第21條
監督機關為辦理前條第二款之評鑑,應設績效評鑑委員會;委員除有關機關代表外,應包括學者專家及社…
← 第17條
看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
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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