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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第20條

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如下: 一、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 二、營運 (業務) 績效之評鑑。 三、董事、監察人之聘任及解聘。 四、董事、監察人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之處分。 五、本中心有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 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處分。 六、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核可。 七、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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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