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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第21條

監督機關為辦理前條第二款之評鑑,應設績效評鑑委員會;委員除有關機 關代表外,應包括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評鑑項目、方法、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 督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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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