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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第19條

本中心預算、決算之編審,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應依據年度工作計畫,編列年度預算,提經董事會 核定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二、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應將工作成果及收支決算報告,提經董事 會審議,並經監事會會議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前項第二款決算報告,審計機關得審計之;審計結果,得送監督機關或其 他相關機關為必要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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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