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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第33條

本中心成立後,因業務需要,得價購公有不動產。土地之價款,以當期公 告土地現值為準。地上建築改良物之價款,以稅捐稽徵機關提供之當年期 評定現值為準;無該當年期評定現值者,依公產管理機關估價結果為準。 本中心以政府機關核撥經費指定用途所購置之財產為公有財產。 前項公有財產以外,由本中心取得之財產為自有財產。 公有財產之管理、使用、收益等事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其他法律未規 定者,由監督機關另定辦法規範之。 公有財產用途廢止時,應移交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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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