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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場地設施及設備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場地設施及設備收費標準規範國立傳統藝術中心提供場地、設施及設備給外界使用時的收費項目、標準及相關規定,以確保中心資源有效利用並提供使用者明確的收費依據。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6-10-25・共 6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
第十條
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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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場地、設施及設備(以下簡稱場地設施),其範圍如下: 一、戲劇館:包括表演廳、多媒體簡報室。 二、曲藝館:包括實驗劇場、傳習教室。 三、會議場地:包括交誼廳、行政大樓三樓簡報室。 四、其他設備:鋼琴(YAMAHA S6) 、數位鋼琴(YAMAHA GVP309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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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中心場地設施開放,應徵收場地設施使用費,並得酌收保證金,其應收 費額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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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中心場地設施開放所收取之場地設施使用費將依法全數繳入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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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使用本中心場地設施須遵守本中心場地設施及設備使用管理要點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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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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