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場地設施及設備收費標準 › 第2條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場地設施及設備收費標準 第2條

本標準所稱場地、設施及設備(以下簡稱場地設施),其範圍如下: 一、戲劇館:包括表演廳、多媒體簡報室。 二、曲藝館:包括實驗劇場、傳習教室。 三、會議場地:包括交誼廳、行政大樓三樓簡報室。 四、其他設備:鋼琴(YAMAHA S6) 、數位鋼琴(YAMAHA GVP309PE)。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場地設施及設備收費標準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