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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規範了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籌備處的設立、任務、組織架構、人員職責等相關事項,以確保籌備處有效推動傳統藝術中心建設與發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2-01-16・共 10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以下簡稱文建會) 為推動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之籌 設,特設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籌備處 (以下簡稱本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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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處設三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規劃組: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發展及營運之研究、規劃與傳統藝術之調 查、蒐集、保存、傳習及人才發掘、建檔、運用等事項。 二、工務組: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之營繕工與購置、定製財物之規劃及設計 等事項。 三、行政組:秘書、文書、出納、庶務、財務管理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之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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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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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處置秘書、組長、技正、編審、專員、技士、組員、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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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文建會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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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處置會計員,由文建會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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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籌備處編制表 ┌─────┬──────┬────┬────────────┐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 │主 任│簡 任│ 一│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 │ │ │ │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未│ │ │ │ │規定前,暫以簡任第十二職│ │ │ │ │等辦理。 │ ├─────┼──────┼────┼────────────┤ │秘 書│薦任或簡任 │ 一│ │ ├─────┼──────┼────┼────────────┤ │組 長│薦任或簡任 │ 三│ │ ├─────┼──────┼────┼────────────┤ │技 正│薦 任 │ 三│其中一人得列簡任。 │ ├─────┼──────┼────┼────────────┤ │編 審│薦 任 │ 三│ │ ├─────┼──────┼────┼────────────┤ │專 員│薦 任 │ 二│ │ ├─────┼──────┼────┼────────────┤ │技 士│委 任 │ 二│ │ ├─────┼──────┼────┼────────────┤ │組 員│委 任 │ 三│其中一人得列薦任。 │ ├─────┼──────┼────┼────────────┤ │辦 事 員│委 任 │ 一│ │ ├─────┼──────┼────┼────────────┤ │書 記│委 任 │ 一│ │ ├─────┼──────┼────┼────────────┤ │人事管理員│ │ (一)│由文建會指派適當人員兼任│ │ │ │ │。 │ ├─────┼──────┼────┼────────────┤ │會 計 員│ │ (一)│由文健會指派適當人員兼任│ │ │ │ │。 │ ├─────┼──────┼────┼────────────┤ │合 計│ │ 二○│ │ │ │ │ (二)│ │ └─────┴──────┴────┴────────────┘ 備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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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處為應業務需要,得設諮詢委員會,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均為無 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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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處於國立傳統藝術中心成立時裁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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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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