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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7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籌備處編制表 ┌─────┬──────┬────┬────────────┐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 │主 任│簡 任│ 一│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 │ │ │ │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未│ │ │ │ │規定前,暫以簡任第十二職│ │ │ │ │等辦理。 │ ├─────┼──────┼────┼────────────┤ │秘 書│薦任或簡任 │ 一│ │ ├─────┼──────┼────┼────────────┤ │組 長│薦任或簡任 │ 三│ │ ├─────┼──────┼────┼────────────┤ │技 正│薦 任 │ 三│其中一人得列簡任。 │ ├─────┼──────┼────┼────────────┤ │編 審│薦 任 │ 三│ │ ├─────┼──────┼────┼────────────┤ │專 員│薦 任 │ 二│ │ ├─────┼──────┼────┼────────────┤ │技 士│委 任 │ 二│ │ ├─────┼──────┼────┼────────────┤ │組 員│委 任 │ 三│其中一人得列薦任。 │ ├─────┼──────┼────┼────────────┤ │辦 事 員│委 任 │ 一│ │ ├─────┼──────┼────┼────────────┤ │書 記│委 任 │ 一│ │ ├─────┼──────┼────┼────────────┤ │人事管理員│ │ (一)│由文建會指派適當人員兼任│ │ │ │ │。 │ ├─────┼──────┼────┼────────────┤ │會 計 員│ │ (一)│由文健會指派適當人員兼任│ │ │ │ │。 │ ├─────┼──────┼────┼────────────┤ │合 計│ │ 二○│ │ │ │ │ (二)│ │ └─────┴──────┴────┴────────────┘ 備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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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處設三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一、規劃組: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發展及營運之研究、規劃與傳統藝術之…第3條本處置主任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第4條本處置秘書、組長、技正、編審、專員、技士、組員、辦事員、書記。第5條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文建會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6條本處置會計員,由文建會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8條本處為應業務需要,得設諮詢委員會,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均為無給職。第9條本處於國立傳統藝術中心成立時裁撤之。第10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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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