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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4條

學校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設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其運作所需工作人員,由學校現有人員派兼為原則,必要時,得進用專業人員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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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