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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6條

學校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年度總收入置稽核人員或設稽核單位者,管理委員會之成員、學校總務、主計及行政主管相關人員,不得擔任稽核人員。 前項所稱年度總收入,指學校最近年度收支餘絀決算表之業務收入及業務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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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