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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7條

管理委員會及稽核人員或稽核單位之設置、運作、績效考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學校定之,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稽核人員應由校長提經校務會議或其所設相關委員會、專案小組同意後,由學校進用之。 前項經校務會議所設相關委員會或專案小組同意後進用者,應於下次校務會議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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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