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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5條

管理委員會得視任務之需要,分組辦事;其組成方式,由學校定之。 管理委員會委員應有學生代表至少一人。 管理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開會時,得請相關單位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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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