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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
› 第14條
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 第14條
第 四 章 寄存
本院得接受文物之寄存。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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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存」的其他條文
第15條
凡寄存文物,由本院與寄存者商訂詳細寄存方式並訂定合約,但須按第四條規定之程序辦理;其認為無寄…
第16條
寄存之文物,其保管與維護由本院負責。
第17條
寄存之文物,本院得予展覽。展出時,得標明寄存者之姓名、堂號或機構名稱等。
第18條
寄存之年限,不得少於五年。但期滿後,得經雙方同意延長之。除於寄存合約中特別約定之外,在寄存期…
第19條
寄存文物之倣製、出版及宣揚等事項,依寄存合約辦理之。
← 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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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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