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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教育資料館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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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教育資料館組織條例 第6條
國立教育資料館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薦任或委任;佐理員二人, 委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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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國立教育資料館得設教育廣播電臺及教育電視廣播電臺,其組織規程由教育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10條
國立教育資料館於必要時,得呈准教育部設置各種專門委員會,聘請專家充任委員。前項委員為無給職。
第11條
國立教育資料館辦事細則,由國立教育資料館擬訂,呈請教育部核定之。
第12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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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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